1. 年齡≥18歲男性或女性。
2. 經(jīng)組織學或細胞學證實為膽管癌,且結合影像學及臨床判斷為手術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復發(fā)性或轉移性膽管癌。
3. 根據(jù)RECIST v1.1版,至少有一個可測量的靶病灶(第一部分研究受試者為至少有一個可評估病灶)。
4. 確認FGFR2重排(僅適用于第二部分研究受試者)。
5. 至少經(jīng)過一線系統(tǒng)治療后疾病進展。
6. 有存檔腫瘤樣本(具體要求參見6.4.6.4章節(jié))或愿意在治療前接受腫瘤活檢,以提供腫瘤塊或未染色的組織切片(第一部分受試者可不提供存檔腫瘤組織或進行腫瘤組織采樣)。
7. 預期壽命≥12周。
8. ECOG體能狀態(tài)為0~1(見表9)。
9. 具有充分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定義如下:
a. 血常規(guī):絕對中性粒細胞計數(shù)(ANC)≥1.5×109/L;血小板計數(shù)(PLT)≥100×109/L;血紅蛋白含量(HGB)≥9.0 g/dL。檢查前14天內未使用過GCSF、GM-CSF、紅細胞輸注及血小板輸注。
b. 肝功能:無肝轉移患者要求血清總膽紅素(TBIL)≤1.5×正常上限 (ULN);丙氨酸氨基轉移酶(ALT)和天門冬氨酸氨基轉移酶(AST)≤2.5×ULN。有肝轉移或肝內膽管癌患者要求:血清總膽紅素(TBIL)≤1.5×正常上限(ULN);丙氨酸氨基轉移酶(ALT)和天門冬氨酸氨基轉移酶(AST)≤5×ULN。
c. 腎功能:肌酐清除率(Ccr)≥50 mL/min(用Cockcroft/Gault公式計算):
女性:Ccr= (140-歲數(shù)) x 體重(kg) x 0.85
72 x 血清肌酐(mg/dL)
男性:Ccr= (140-歲數(shù)) x 體重(kg) x 1.00
72 x 血清肌酐(mg/dL)
d. 凝血功能充分,定義為國際標準化比值(INR)或凝血酶原時間(PT)≤1.5 倍ULN;若受試者正在接受抗凝治療,只要PT在抗凝藥物擬定的范圍內即可;
10. 愿意根據(jù)以下標準避孕:
a. 無生育能力的女性(即經(jīng)子宮切除術和/或雙側卵巢切除術手術絕育或閉經(jīng)≥12個月)。
b.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須妊娠試驗結果為陰性且同意從篩選至安全性隨訪期間采取適當避孕措施(避孕成功率至少為99%)(參見附錄A),應與受試者溝通避孕方法,并確認其理解。在EOT訪視時將進行隨訪妊娠試驗。
c. 男性受試者同意在篩選至最后一天治療后90天期間(1個精子周期)采取適當避孕措施(避孕成功率99%)。允許采用的避孕方法的避孕成功率至少為99%(參見附錄A),應與受試者溝通避孕方法,并確認其理解。
1. 既往接受過選擇性 FGFR 抑制劑治療。
2. 首次給藥前 28 天(單抗類藥物 42 天)內曾接受其它任何研究藥物治療或參加過干預性臨床研究者;或在首次使用研究藥物前 28 天內接受了抗腫瘤藥物治療(包括具有抗腫瘤適應證的中草藥)。
3. 在首劑研究治療之前存在既往抗腫瘤治療引起的未恢復至美國國立癌癥研究所通用不良事件術語第 5.0 版(NCI CTCAE 5.0 版)0 級或 1 級的毒性(不包括脫發(fā)、非臨床顯著性和無癥狀性實驗室異常)。
4. 已知存在有癥狀的中樞神經(jīng)系統(tǒng)轉移和/或癌性腦膜炎。對于既往接受過治療的腦轉移受試者,如果病情穩(wěn)定(在試驗治療首次給藥前至少 4 周內未見影像學進展證據(jù)),重復影像學檢查證實未見新的腦轉移或原有腦轉移病灶增大的證據(jù),且在試驗治療首次給藥前至少 14 天不需要類固醇治療,則可以參與試驗。這一例外不包括癌性腦膜炎,不論其臨床狀況是否穩(wěn)定都應排除。
5. 其他原發(fā)性惡性腫瘤病史,除外:
a. 入組前完全緩解至少 2 年的惡性腫瘤且在研究期間無需其他治療;
b. 經(jīng)充分治療且無疾病復發(fā)證據(jù)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或惡性雀斑樣痣;
c. 經(jīng)充分治療且無疾病復發(fā)證據(jù)的原位癌。
6. 處于妊娠期或哺乳期。
7. 已知異體器官移植史和異體造血干細胞移植史。
8. 存在下列實驗室參數(shù)異常:
a. 血清磷酸鹽> ULN。
b. 血清鈣超出正常范圍,或當血清白蛋白超出正常范圍時,血清白蛋白校正的鈣濃度超出正常范圍。
c. 鉀水平<正常值下限;在篩選時可通過補充劑校正鉀水平。
9. 已知有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史或確認為免疫檢測結果陽性。
10. 不含有 FGFR2 重排,但是含有 FGFR2 重排以外的其他任何類型的 FGF/FGFR異常,包括但不限于 FGFR3 突變、FGFR1 擴增等。
11. 存在活動期或臨床控制不佳的嚴重感染。
12. 存在明顯臨床癥狀且需要引流治療的胸水、腹水或心包積液。
13. 急性或者慢性活動性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感染者,乙型肝炎病毒(HBV)DNA>2000IU/ml 或 104拷貝/ml;丙型肝炎病毒(HCV)RNA> 103拷貝/ml;乙肝表面抗原(HbsAg)與抗 HCV 抗體同時陽性。經(jīng)過核苷酸類抗病毒治療后低于上述標準,可入組。
14. 具有臨床意義或未受控制的心臟疾病,包括不穩(wěn)定型心絞痛、首次給藥前6 個月內發(fā)生過急性心肌梗死,紐約心臟病協(xié)會 III/IV 級充血性心力衰竭,以及未受控制的心律不齊(允許佩戴起搏器或伴有房顫且心率控制良好的受試者)。
15. 存在研究者認為具有臨床意義的 ECG 改變或病史;篩選 QTcF 間期>480 ms,對于室內傳導阻滯(QRS 間期>120 ms)的受試者,經(jīng)申辦方批準后, 可以使用 JTc 間期代替 QTc 間期(如果使用 JTc 代替 QTc,則 JTc 必須 ≤340 ms)。
16. 不可控制的高血壓,經(jīng)最佳醫(yī)學治療后收縮壓>160 mmHg 或舒張壓>100mmHg,高血壓危象或高血壓腦病病史。
17. 肝性腦病、肝腎綜合征或 Child-Pugh B 級或更為嚴重肝硬化。
18. 在首劑研究治療之前 4 周之內接受過重大的外科手術(開顱、開胸或開腹手術)或者預期在研究治療期間需要接受大手術。
19. 在開始治療前,毒性和/或重大手術的并發(fā)癥尚未充分恢復。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或者預計在從篩選訪視至完成安全性隨訪訪視(男性受試者至末次給藥后 90 天)的研究期間受孕或生育的受試者。
20. 在研究藥物首次給藥前 4 周內接受了放療。受試者放療相關毒性必須已經(jīng)全部恢復,不需要皮質類固醇治療,確認排除放射性肺炎。對于非 CNS 疾病的姑息性放療,允許有 2 周洗脫期。
21. 有鈣磷代謝紊亂或伴軟組織異位鈣化的系統(tǒng)性電解質代謝失衡病史(除外損傷、疾病和高齡等原因引起的不伴系統(tǒng)性電解質代謝失衡的皮膚、腎臟、肌腱或血管等軟組織鈣化)。
22. 經(jīng)眼科檢查證實為有臨床意義的角膜或視網(wǎng)膜疾病。
23. 在研究藥物首次給藥前的 14 天或 5 個半衰期內(以時間較短者為準)使用過任何強效 CYP3A4 抑制劑或誘導劑。允許外用酮康唑。
24. 已知對 Pemigatinib 或 Pemigatinib 研究藥物輔料有過敏反應。
25. 研究者認為受試者不能依從給藥安排和研究評價。
26. 無法理解或不愿簽署知情同意書(ICF)。
27. 不能或不愿意吞服 Pemigatinib 或患有可能干擾吸收、代謝或排泄的顯著消化系統(tǒng)疾病。
28. 受試者有維生素 D 缺乏癥病史且需要超生理用量補充維生素 D(維生素D膳食補充劑除外)。
29. 可能會導致以下結果的其它急性或慢性疾病、精神疾病或實驗室檢測值異常:增加研究參與或研究藥物給藥的相關風險,或者干擾研究結果的解讀,而且根據(jù)研究者的判斷將患者列為不符合參加本研究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