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8 歲≤年齡≤80 歲,性別不限;
2)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診的食管鱗癌,且局部晚期不可切除或遠處轉移(依據 AJCC 第 8 版評定);
3) ECOG 體力狀況評分為 0~1 分;
4) 預期生存期≥3 個月;
5) 至少經二線治療失敗的患者。治療失敗定義為治療過程中或治療后疾病進展(需有影像學證據或臨床證據)或因無法耐受的不良反應而結束治療。
注:既往治療應至少包括一個含鉑方案或含紫杉類方案化療;
每一線治療包括給藥時間≥1 個治療周期的一種或多種藥物;
對于新輔助/輔助放化療或根治性同步放化療在治療期間或停止治療后 6 個月內發(fā)生疾病進展,應將其算作一個治療線數(對于僅在放療期間接受化療的情況除外);對于新輔助/輔助化療,如果在治療期間或停止治療后 6 個月內發(fā)生疾病進展,應將其算作一個治療線數;因無法耐受不良反應而提前結束治療,其不耐受的不良反應是指≥3 級的血液性毒性或≥3 級的非血液毒性或≥2 級的心、肝、腎等主要臟器損害(按 CTCAE 5.0 標準)。
6) 提供近 1.5 年內的組織樣本進行生物標志物分析(如 EGFR 過表達/擴增狀態(tài)),如無法提供組織樣本則需要進行活檢;
7) 經中心實驗室確認為 EGFR 高表達:IHC 檢測為 3+,IHC 3+的定義:≥10%的腫瘤細胞染色強度為 3+[染色強度范圍 0~3+]。
8) 根據 RECIST V1.1 標準,至少有一個可測量或不可測量病灶(僅有顱
內病灶的受試者不能入選本研究);
9) 有能力吞咽試驗用藥品(合并吞咽困難的患者需在簽署主知情同意前
接受過食管擴張或食道內置入人工支架術);
10) 器官的功能水平必須符合下列要求(隨機前 2 周內未接受輸血或造血
刺激因子治療,如粒細胞集落刺激因子、促紅細胞生成素等):
? ANC≥1.5×109/L
? PLT≥100×109/L
? Hb≥90 g/L
? 血清白蛋白≥30 g/L
?TBIL≤1.5×ULN;ALT 和 AST≤2.5×ULN;對于有肝轉移灶者,ALT和 AST≤5×ULN 血 Cr ≤1.5×ULN,或根據 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的肌酐清除率≥50mL/min[140 ? 年齡(歲)]× 體重(kg)Ccr (mL/min) = {×0.85 女性患者}72 × 血清肌酐(mg / dL) ?
尿常規(guī)顯示尿蛋白≥++的患者,應接受 24 小時尿蛋白定量檢測,檢測結果<1.0 g ;
11)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未哺乳,篩選期血妊娠檢查必須為陰性,且同意在治療期間以及研究治療末次用藥后 6 個月內采取高效避孕措施;未絕育的男性受試者:同意在治療期間以及研究治療末次用藥后 6個月內采取高效避孕措施。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定義和避孕指南見附件 5。
12)受試者自愿加入本研究,簽署知情同意書,依從性好,配合隨訪。
1) 既往接受過 EGFR 靶向藥物治療(含抗體藥物);
2) 既往接受過含伊立替康、替吉奧兩種藥物治療的患者;
注:既往僅接受過伊立替康、替吉奧其中一種藥物治療可入選3) 既往治療史出現以下情況的:
? 隨機前 6 周內接受過蒽環(huán)類、亞硝脲類、絲裂霉素類化療;
? 隨機前 2 周內使用過中藥抗腫瘤(經 NMPA 獲批有抗腫瘤適應癥)治療;
? 隨機前 8 周內接受過免疫抗腫瘤治療,包括但不限于 PD-1、PD-L1、CTLA-4 等抗體治療;
? 隨機前 4 周內接受過其它抗腫瘤治療,包括但不限于化療、放療、靶向治療;
4) 隨機前仍未從之前抗腫瘤治療所引起的不良事件中恢復(即≤1 級或達到基線水平);
注:神經毒性≤2 級、或脫發(fā)、或不伴有感染的淋巴細胞計數下降者可以入組;
5) 隨機前 4 周內接受過重大手術(不包括診斷性手術)或預期需在研究期間進行重大手術;
6) 隨機前 4 周內(已進入隨訪期的受試者以末次使用試驗性藥物或器械計算)參加過或正參加其它臨床試驗者;
7) 隨機前 4 周內接受活疫苗(包括減毒活疫苗)和/或計劃入組后接受活疫苗者;
8) 隨機前 1 周內接受過 CYP3A4 酶強誘導劑或抑制劑(參見附件 3:CYP3A4 酶抑制劑和誘導劑)或隨機前 56 天內接受過索利夫定或其結構類似藥物治療;
9) 隨機前 5 年內已診斷為其他惡性腫瘤,不包括:可治愈的宮頸原位癌、皮膚基底細胞癌或鱗狀細胞癌,或任何已治愈(5 年內無疾病復發(fā)的證據)的其他腫瘤;
10) 當前需要治療的中樞神經系統(tǒng)轉移或未經控制的中樞神經系統(tǒng)轉移;或確認中樞神經系統(tǒng)轉移,但經抗腫瘤治療未穩(wěn)定 4 周以上(中樞神經轉移穩(wěn)定的定義:未發(fā)現因中樞神經轉移導致的新的神經功能缺損、中樞神經系統(tǒng)影像學檢查未發(fā)現新的病灶、并且不需要皮質激素/類固醇治療);存在脊髓壓迫癥、癌性腦膜炎或軟腦膜癥者;
11) 臨床上明顯的消化道異常,可能影響藥物的攝入、轉運或吸收(如慢性腹瀉、腸梗阻、全胃切除的患者等);
12) 伴有活動性消化道潰瘍、消化道活動性出血、穿孔者;
13) 有大出血或者食管瘺的風險;
14) 既往或目前患有間質性肺病或免疫治療相關性肺炎;目前患有藥物誘導的肺炎、需要類固醇治療的放射性肺炎或有臨床癥狀的活動性肺炎,或其他嚴重影響肺功能的中重度肺部疾??;
15) 篩選期有活動性感染(包括但不限于需要靜脈滴注治療的感染),或在隨機前 2 周內發(fā)生原因不明發(fā)熱>38.5℃(經研究者判斷受試者因腫瘤產生的發(fā)熱可以入組);
16) 患有先天或后天免疫功能缺陷(如 HIV 感染者);
17) 活動性乙肝或丙肝;
篩選期 HBsAg 陽性或者 HBcAb 陽性的受試者,需要檢測 HBV DNA,HBV DNA 定量≥10
4 cps/mL 或≥2000 IU/mL;HCV 抗體檢測結果為陽性的受試者,需進一步檢測 HCV RNA,HCV RNA 定量檢測結果高于
檢測下限;
18) 隨機前 12 個月內患有以下任意一種疾病者:心肌梗死、冠狀動脈搭橋或外周動脈搭橋植入手術者、心力衰竭(紐約心臟病協(xié)會功能分級 III~ Ⅳ級)等;隨機前 6 個月內有不穩(wěn)定型心絞痛;
19) 隨機前 12 個月內出現過血栓形成或栓塞事件,如腦血管意外(包括短暫性腦缺血發(fā)作)、深靜脈血栓、肺栓塞等,或者正在接受溶栓或抗凝治療如華法林、肝素或其他類似藥物的患者;
20) Fridericia 法校正后的 QTc 間期(QTcF)>470 ms;有先天性長 QT 間期綜合征病史;任何具有明顯臨床意義的室性心律失常病史(如室性心動過速、室性纖維性顫動或尖端扭轉型室性心動過速);左心室射血分數(LVEF)< 50%;
21) 對萊洛替尼賦形劑(甘露醇,羧甲基淀粉鈉,微粉硅膠,硬脂酸鎂,硅化微晶纖維素)、或對伊立替康或替吉奧或其制劑成分過敏或禁忌癥;
22) 伴有不可控的胸腔積液、心包積液、盆腔積液,或需要反復引流的腹水;
23)有器官移植史者或異基因骨髓移植史者;
24)研究者認為患有其它嚴重急性或慢性疾病、不適合參加臨床試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