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選標準
1) 簽署書面知情同意書;
2) 年齡 ≥ 18 歲且 ≤ 75 歲的男性或女性;
3) 根據國際肺癌研究協會和美國癌癥分類聯合委員會第 8 版肺癌 TNM分期,經組織學或細胞學證實的不能手術
治療且不能接受根治性同步放化療局部晚期或轉移性(ⅢB、ⅢC 或Ⅳ期)的非鱗 NSCLC;
4) EGFR-TKI 治療前經腫瘤組織學或細胞學或血液學證實存在 EGFR 突變;
5) EGFR-TKI 治療失?。ɑ?RECIST V1.1,經影像學證實的疾病進展)后,符合下述任一要求:
a) 既往接受第 1 代或第 2 代 EGFR-TKI(如:??颂婺?、吉非替尼、厄洛替尼、阿法替尼或其它已在中國上市
的第 1 代或第2 代EGFRTKI)治療并失敗,需要經組織學證實 EGFR 20 外顯子 T790M突變陰性;
b) 既往接受第 1 代或第 2 代 EGFR-TKI(如:??颂婺?、吉非替尼、厄洛替尼、阿法替尼)治療,在治療中或治
療失敗后經組織學或血液學證實存在 EGFR 20 外顯子 T790M 突變陽性,后續(xù)接受第 3 代EGFR-TKI(如:奧希
替尼或其它已在中國上市的第 3 代 EGFR-TKI)治療并失?。唬ㄈ绻?1 代或第 2 代 EGFR-TKI 治療失敗后無
T790M 檢測結果,必需滿足服用第 3 代 EGFR-TKI 超過 6個月后疾病進展;如果服用臨床研發(fā)階段的 3 代
EGFR-TKI 疾病進展后改用已上市的第 3 代 EGFR-TKI 治療仍有效,必需滿足后者治療時間超過 6 個月后發(fā)生疾
病進展);
c) 既往初診 EGFR 突變 NSCLC 時即接受第 3 代 EGFR-TKI(如:奧希替尼或其它已在中國上市的第 3 代 EGFR-
TKI)治療并失敗
6) 必須至少有一個可測量病灶作為靶病灶(根據 RECIST V1.1),位于既往放療照射野內或局部治療后的可測量病灶如果證實發(fā)生進展,亦可選為靶病灶;
7) 東部腫瘤協作組體力狀態(tài)評分(ECOG PS)為 0~1 分;
8) 預計生存時間 ≥3 個月;
9) 篩選時的實驗室結果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a) 血常規(guī):中性粒細胞絕對計數(ANC)≥ 1.5 × 109 /L,血小板計 數(PLT)≥ 100 × 109 /L,血紅蛋白(HGB)≥ 90 g/L(7 日 內無輸血或無促紅細胞生成素依賴性);
b) 肝功能:總膽紅素(TBIL)≤ 1.5 倍正常值上限(ULN);不存在 肝轉移受試者其丙氨酸氨基轉移酶(ALT)和天門冬氨酸氨基轉移 酶(AST)≤ 2.5 倍 ULN,肝轉移受試者其 ALT 和 AST ≤ 5 倍 ULN;
c) 腎功能:血清肌酐(Cr)≤1.5 倍 ULN 或 Cr 清除率≥60 mL/min (Cockcroft-Gault 公式),且尿常規(guī)檢測結果顯示尿蛋白(UPRO) < 2+ 或 24 小時尿蛋白定量<1g;
d) 研究治療前 7 天內,國際標準化比率(INR)≤1.5 倍 ULN,且部 分促凝血酶原時間(PTT)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APTT)≤ 1.5 倍ULN;
10) 對于育齡期女性受試者,應在接受首次研究藥物給藥(第 1 周期,第 1 天)之前的 3 天內呈尿液或血清妊娠試驗陰性。如果尿液妊娠試驗結 果無法確認為陰性,則要求進行血液妊娠試驗;
11) 預計研究方案依從性良好。
排除標準
1) 腫瘤組織學或細胞學病理證實合并小細胞肺癌成分,或鱗癌成分超過 10%;
2) 當前正在參與干預性臨床研究治療,或在首次給藥前 4 周內接受過其 他試驗藥物或使用過試驗器械治療;
3) 既往接受過除 EGFR-TKI 以外的針對晚期非鱗 NSCLC 的系統(tǒng)抗腫瘤 治療(包括配合放療使用的細胞毒化療);
4) 既往使用過抗PD-1、抗 PD-L1、抗程序性死亡受體配體 2(PD-L2) 或抗細胞毒T 淋巴細胞相關抗原 4(CTLA-4)藥物或作用于 T 細胞協 同刺激或檢查點通路的任何其它藥物(如OX40、CD137 等);
5) 首次給藥前 2 周內接受過EGFR-TKI 治療;
6) 首次給藥前 2 周內接受過具有抗腫瘤適應癥的中草藥或免疫調節(jié)作用 的藥物(包括胸腺肽、干擾素、白介素,除外為控制胸水局部使用)的 系統(tǒng)性全身治療;
7) 首次給藥前 7 天內接受過姑息性放射治療。對于首次給藥前 7 天前接 受過姑息性放射治療的患者,必須滿足下述所有條件方可入組:目前不存在任何放療相關的毒性反應,不需要服用糖皮質激素,排除放射性肺炎;首次給藥前 6 個月內接受過>30 Gy 的肺部放射治療;
8) 首次給藥前4 周內接受過減毒活疫苗(或計劃在研究期間接受活疫苗); 注:允許首次給藥前 4 周內接受針對季節(jié)性流感的注射用滅活病毒疫苗;但是不允許接受減毒活流感疫苗;
9) 首次給藥前 4 周內接受過大中型手術,或未愈合的手術切口、潰瘍或骨折;
10) 在首次接受研究藥物前 48 小時內進行過小手術(如:使用局部麻醉的門診/住院手術、中心靜脈置管);
11) 研究首次給藥前 7 天內正在接受任何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療法,不包括噴鼻、吸入性或其他途徑的局部糖皮質激素或生理劑量的全身性糖皮質激素(≤10 mg/天的潑尼松或等劑量藥物);
12) 首次給藥前 1 年內存在需要糖皮質激素治療的非感染性肺炎病史或當前存在間質性肺疾病;
13) 首次給藥前 2 年內發(fā)生過需要全身性治療(例如使用緩解疾病藥物、皮質類固醇或免疫抑制劑)的活動性自身性免疫疾病。替代療法(例如甲狀腺素、胰島素或者用于腎上腺或垂體機能不全的生理性皮質類固醇等)不視為全身性治療;
14) 有癥狀的中樞神經系統(tǒng)轉移;對于無癥狀腦轉移或經過腦轉移病灶治療后癥狀穩(wěn)定≥2 周的患者,只要符合下列所有標準,可參與本項研究:中樞神經系統(tǒng)之外有可測量的病灶;無腦膜、中腦、腦橋、小腦、延髓或脊髓轉移;既往無顱內出血史;首劑研究藥物前 14 天停止激素治療;
15) 在開始治療前,尚未從任何干預措施引起的毒性和/或并發(fā)癥中充分恢復(即,≤1 級或達到基線要求的水平,不包括乏力或脫發(fā));
16)首次給藥前 3 個月內有咯血史,每次咳出的血量大于 2.5 mL 或累計 日咳血量大于 10 ml;
17) 首次給藥前 2 周內,連續(xù)使用阿司匹林(>325 mg/天)或其他已知可以抑制血小板功能的非甾體抗炎藥;
18)首次給藥前 2 周內,使用過全劑量口服或胃腸外抗凝血藥或血栓溶解劑進行治療。但允許預防性使用抗凝血藥;
19) 有遺傳性出血傾向或凝血功能障礙,或血栓病史:在入選治療前 6 個月內發(fā)生過任何動脈血栓、栓塞或缺血,如心肌梗死、不穩(wěn)定型心絞痛、腦血管意外。在入組前 3 個月內有深靜脈血栓或其它任何嚴重血栓栓塞的病史(植入式靜脈輸液港或導管源性血栓形成,或淺表靜脈血
栓形成不被視為“嚴重”血栓栓塞);
20) 經治療未控制的高血壓(收縮壓大于140 mmHg和/或舒張壓大于90 mmHg)、有高血壓危象或高血壓腦病史;經治療未控制的高血糖(空腹血糖>8.9 mmol/L);
21)不能或不愿接受葉酸或維生素B12補充的受試者;
22) 存在臨床上不可控制的第三間隙積液(如胸腔積液/心包積液,不需要引流積液或停止引流3天積液無明顯增加的患者可以入組);
23) 任何不穩(wěn)定的系統(tǒng)性疾?。喊ǖ幌抻诨顒有愿腥尽⒊溲孕牧λソ遊紐約心臟病協會(NYHA)分類 ≥ II級]、需要藥物治療的嚴重心律失常、肝臟、腎臟或代謝性疾??;I型、II型呼吸衰竭;腫瘤壓迫重要臟器(如食管),壓迫上腔靜脈或侵犯縱隔大血管、心臟等;既往6個月內有胃腸道穿孔和/或瘺管病史,腸梗阻病史,廣泛腸切除、克羅恩氏病、潰瘍性結腸炎或長期慢性腹瀉;
24) 接受過實體臟器或血液系統(tǒng)移植,角膜移植除外;
25) 已知有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史(即HIV 1/2抗體陽性),已 知的活動性梅毒;
26) 活動性或現階段需要醫(yī)學干預的結核病,包括但不限于肺結核;
27) 未經治療的活動性乙型肝炎;注:符合下列標準的乙肝患者符合入選條件:首次給藥前乙型肝炎病毒(HBV )載量必須<1000 拷貝/ml (200IU/ml)或低于檢測下限,應在整個研究化療藥物治療期間接受抗HBV治療避免病毒再激活。
28)對于 乙型 肝炎 核心 抗體 (HBcAb )(+ )、乙 型肝 炎表 面抗原(HBsAg)(-)、乙型肝炎表面抗體(HBsAb)(-)和HBV病毒載量(-)的受試者,不需要接受預防性抗HBV治療,但是需要密切監(jiān)測病毒再激活;活動性的丙型肝炎病毒(HCV)感染受試者(HCV抗體陽性且HCV-RNA水平高于檢測下限);
29) 在隨機前5年內患有NSCLC以外的惡性腫瘤,除了充分治療的宮頸原位癌、基底細胞或鱗狀上皮細胞皮膚癌、根治術后的局部前列腺癌、根治術后的導管原位癌或甲狀腺乳頭狀癌;
30) 已知對信迪利單抗、IBI305、培美曲塞、順鉑其活性成分和/或任何輔料有的重度過敏反應(≥3級);
31) 妊娠或哺乳期女性或準備在研究期間妊娠或哺乳的女性;
32) 對于存在受孕風險的男性或女性,不同意在研究藥物使用期間以及最后一次給藥后90天內采用高效避孕措施(詳見章節(jié)4.3)。
33) 有酗酒或藥物濫用史;
34) 其他研究者認為不適合入組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