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年齡18-75 周歲(注:以簽署知情同意書時的年齡為準),性別不限。
2. 能理解并愿意簽署知情同意書。必須在進行任何研究特異性操作之前獲得受試者自 愿簽署的知情同意書,除非有些操作本身是按照臨床實踐中的標準進行,且該操作 落在方案要求的時間窗內并滿足研究特異性要求,如腫瘤影像學檢查。
3. 經(jīng)組織病理學證實為局部晚期或轉移性實體瘤(如既往未經(jīng)病理學確診,需在篩選 期提供存檔或新鮮的組織用于病理學診斷):
a) 隊列1:經(jīng)組織學證實的不適宜接受治愈性治療、不能手術治療的局部晚期或轉 移性三陰性乳腺癌(TNBC):原發(fā)灶或轉移灶病理明確為ER、PR 和HER-2 表 達陰性,即ER<1%陽性,PR<1%陽性,HER-2 陰性定義為[23-24]:免疫組化檢 測HER-2(-)或(1+),HER-2(2+)者必須進行FISH 檢測且結果為陰性, HER-2(1+)者可選擇行FISH 檢測且結果為陰性。
b) 隊列2: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診的復發(fā)性和/或轉移性頭頸部鱗癌,不適合接受局部 根治性治療。
c) 隊列3:經(jīng)組織學確診的上皮性卵巢癌、輸卵管癌或原發(fā)性腹膜癌(低級別漿液 性和粘液性癌除外)。
d) 隊列4:經(jīng)組織學確診的除外隊列1-3 的其他局部晚期或轉移性實體瘤。
4. 既往接受過至少1 線針對局部晚期或轉移性實體瘤的標準治療(包括化療、靶向治 療、免疫治療等),且治療失敗或不耐受:
a) 隊列1:經(jīng)既往1-2 線標準治療失敗或不耐受。如既往接受過含蒽環(huán)類藥物的輔 助/新輔助治療,則首次出現(xiàn)有記錄的疾病進展(例如,活檢樣本、病理學或影 像學檢查報告)距離末次治愈性治療的時間間隔需>6 個月;如既往接受過針對 局部晚期或轉移性TNBC 的蒽環(huán)類藥物治療后進展,則不能入組。
b) 隊列2:1)既往最多接受2 線治療;2)已經(jīng)含鉑類藥物治療失?。ǘx為含鉑 類藥物方案治療期間或末次治療后6 個月內發(fā)生疾病進展;或者局晚期在含鉑類 藥物的多學科治療后3-6 個月內復發(fā)或疾病進展,包括輔助/新輔助治療);3) 既往未接受過針對晚期腫瘤的蒽環(huán)類藥物治療。
c) 隊列3:1)既往接受過含鉑方案治療,在含鉑治療(至少4 個周期)期間疾病進 展,或自含鉑治療(至少4 個周期)末次給藥至疾病復發(fā)/進展時間< 6 個月(184 個日歷日);2)允許總共最多5 線既往系統(tǒng)性治療;診斷鉑耐藥復發(fā)后允許最 多2 線既往系統(tǒng)性治療;3)既往未接受過針對晚期腫瘤的蒽環(huán)類藥物治療。 注:復發(fā)/進展定義為(滿足以下任一條件): 1)影像學疾病進展,或2) CA125 持續(xù)升高(CA125≥2x 正常值上限[ULN]且1 周后確認)且伴臨床癥狀或 體格檢查異常,經(jīng)研究者判斷發(fā)生疾病進展。
d) 隊列4:1)既往經(jīng)至少1 線標準治療失敗或不耐受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實體瘤 (除外TNBC、HNSCC 和鉑耐藥復發(fā)卵巢癌);2)既往未接受過針對晚期腫瘤 的蒽環(huán)類藥物治療。
5. 根據(jù)RECIST 1.1 版,至少有一個可測量的腫瘤病灶。(注:既往照射病灶僅在放療 后已明確記錄該部位出現(xiàn)疾病進展,方可視為可測量病灶。)
6. 東部腫瘤合作組織體能狀況評分(ECOG)0-1 分(參見附件9)。
7. 預計生存時間3 個月以上。
8. 經(jīng)首次給藥前7 天內的實驗室檢查證實有充分的骨髓、肝臟、腎臟和凝血功能儲備。 a) 血紅蛋白(Hb)≥ 90 g/L,且首次用藥前14 天內未接受輸血、紅細胞輸注和促 紅細胞生成素(EPO)治療。 b) 血小板計數(shù) ≥ 100 × 109/L,且首次用藥前14 天內未接受血小板輸注。 c) 中性粒細胞絕對值(ANC)≥ 1.5 × 109/L,且首次用藥前14 天內未接受集落刺激 因子(CSF)的使用。 d) 總膽紅素 ≤ 1.5 ×正常值上限(ULN)。 e) 丙氨酸氨基轉移酶(ALT)和天門冬氨酸氨基轉移酶(AST)≤ 2.5 × ULN(有確 證的肝轉移受試者,可 ≤ 5 × ULN)。 f) 血肌酐 ≤ 1.5 × ULN。 注:若血肌酐>1.5 × ULN,則需滿足:使用Cockcroft-Gault(C-G)公式估算的 肌酐清除率(Clcr)≥ 60 mL/min,或使用腎臟病飲食改良(MDRD)方程估算的 腎小球濾過率(eGFR)≥ 60 mL/min/1.73m2。 g) 尿蛋白陰性或弱陽性(±);或尿蛋白1+但隨機晨尿的尿蛋白肌酐比(UPCR) < 0.5 或24 小時尿蛋白定量< 0.5 g/24 h。 h) 國際標準化比值(INR)≤ 1.5,且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aPTT)≤ 1.5 × ULN
9. 既往治療所致AE 須恢復至 ≤ 1 級(CTCAE v5.0)或研究者評估的穩(wěn)定狀態(tài)
10. 有生育能力的合格患者(男性和女性)必須同意在試驗期間和末次用藥后至少3 個月 內與其伴侶一起使用可靠的避孕方法(參見附錄4),且不能捐獻精子或卵子;育齡 期的女性患者首次給藥前7 天內的血或尿妊娠試驗必須為陰性。
1.首次給藥前28 天內經(jīng)歷過大手術或重大外傷,或在首次給藥前14 天內接受過診斷 性活檢。 注:預期在研究治療過程中需要接受大手術者也需排除。
2.首次給藥前4 周內接受過化療、生物治療、內分泌治療、免疫治療等抗腫瘤藥物治 療,除外以下幾項: a) 口服氟尿嘧啶類和小分子靶向藥物為首次使用研究藥物前2 周或藥物的5 個半衰 期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 b) 有抗腫瘤適應癥的中藥為首次使用研究藥物前2 周內。
3.首次給藥前4 周內接受過其它未上市的臨床研究藥物或治療。
4.首次給藥前14 天內接受過放療。 注:對于非中樞神經(jīng)系統(tǒng)(CNS)病灶的姑息性放療(放療總時長 ≤ 14 天),首次 給藥前的洗脫期僅需7 天。
5.既往接受過同種異體造血干細胞移植或器官移植。
6.患有在過去2 年內需要系統(tǒng)治療(包括使用疾病控制藥物、皮質類固醇或免疫抑制 藥物)的活動性自身免疫性疾?。ㄈ缱陨砻庖咝约谞钕偌膊 ⑷硇约t斑狼瘡、類 風濕性關節(jié)炎、炎癥性腸病等)。橋本甲狀腺炎、白癜風和銀屑病等不需要全身治 療的自身免疫性疾病除外。替代治療(如甲狀腺素、胰島素或用于腎上腺或垂體功 能不全的生理性皮質類固醇替代治療)可以使用。
7.患有免疫缺陷疾病,或在首次給藥前7 天內接受過系統(tǒng)性類固醇治療(強的松>10 mg/天或等價劑量的同類藥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劑的系統(tǒng)性治療。 注:局部、眼部、關節(jié)腔內、鼻內和吸入型糖皮質激素治療除外,允許短期使用糖 皮質激素進行預防性治療(如預防造影劑過敏)。
8.目前患有間質性肺炎(除外不需要激素治療的放射性肺纖維化)。
9.既往接受過FAK 抑制劑治療。
10.首次給藥前3 年內罹患現(xiàn)有實體瘤之外的其他部位或其他組織學類型腫瘤,除外可 根治的腫瘤如宮頸原位癌。
11.已知存在活動性中樞神經(jīng)系統(tǒng)(CNS)轉移和/或癌性腦膜炎。 注:如果受試者存在既往接受過治療的腦轉移病灶,且該病灶在首次給藥前至少14 天內呈臨床穩(wěn)定或放射學穩(wěn)定狀態(tài)(經(jīng)相隔至少4 周的重復影像學證實無進展,且 該重復影像學檢查在篩選期進行),則可考慮入組。
12.首次給藥前6 個月內發(fā)生過重大心腦血管疾病(如充血性心力衰竭、急性心梗、不 穩(wěn)定心絞痛、卒中、短暫性腦缺血發(fā)作、深靜脈血栓或肺栓塞),或存在下列任一 異常: a) QTc 間期> 480 毫秒; b) 左室射血分數(shù)(LVEF)< 50%; c) 美國紐約心臟病學會(NYHA)心功能分級≥ 2 級; d) 嚴重的心律失常; e) 控制不佳的高血壓; f) 其他嚴重的心臟疾病。
13.存在控制不佳的胸腔積液、心包積液或需要反復引流的腹水,或既往3 個月內存在 抽腹水治療。 注:存在僅可通過影像學檢查檢出的少量腹水的受試者可考慮入組。
14.存在吸收不良綜合征,或不能口服藥物。
15.存在腸梗阻的臨床或影像學證據(jù),或既往3 個月內反復出現(xiàn)腸梗阻且病因未去除者。
16. 存在嚴重胃腸道疾病,例如控制不佳的胃腸道炎性病變(活動期克羅恩病或潰瘍性 結腸炎)或控制不佳的胃腸道出血。
17.首次給藥前14 天內存在任何需要全身性治療的活動性感染。
18.存在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抗體陽性)、活動性乙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陽性且病毒DNA 陽性或高于檢測下限)或丙型肝炎(抗體陽性且病毒RNA 陽性或高于檢測下限)。
19.經(jīng)研究者判定,存在任何可能混淆研究結果、干擾受試者依從性或損害受試者利益 的病史、治療、實驗室檢查異?;蚱渌闆r。
20.已知存在會干擾受試者參加研究依從性的精神疾患,藥物或酒精依賴。
21.已知對IN10018、PLD 或特瑞普利單抗(組別2)及其藥物組分過敏。
22.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23.既往多柔比星或者同等劑量的蒽環(huán)類藥物累積劑量≥360 mg/m2。
24.首次給藥前14 天內接受過CYP3A4、CYP2D6 或P-gp 的強效抑制劑/誘導劑的全身性 給藥,或預期將在研究治療期間接受這類藥物的全身性給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