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簽署知情同意書(ICF)時年齡≥18 周歲,男女不限;
2) 美國東部腫瘤協(xié)作組體能狀態(tài)評分(ECOG PS)為 0-1 分;
3) 預計生存期不少于 12 周;
4) 根據(jù) RECIST V1.1:在劑量爬坡階段,受試者至少存在一個可評估病灶;在劑量擴展階段,受試者至少存在一個顱外靶病灶;對于既往接受過放療的病灶,只有當該病灶在放療后出現(xiàn)明確進展時,才可作為靶病灶。
5) 劑量爬坡階段:經(jīng)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的晚期實體瘤受試者,經(jīng)標準治療失敗,或無標準治療方案,或現(xiàn)階段不適合標準治療(如受試者堅決拒絕標準治療),或者無法獲得標準治療,且受試者攜帶 KRAS(G12C)突變;
劑量擴展階段:經(jīng)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的晚期實體瘤受試者,經(jīng)標準治療失敗,或無標準治療方案,或現(xiàn)階段不適合標準治療,或者無法獲得標準治療,且受試者為攜帶 KRAS (G12C)突變的 NSCLC(Cohort
A)或攜帶 KRAS (G12C)突變的其它實體瘤 (結直腸癌、胰腺癌等)(Cohort B);
6) 受試者必須具有充分的器官功能,定義如下:
肝功能:
? 天門冬氨酸氨基轉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轉移酶(ALT)≤3×正常值上限(ULN),存在肝轉移時,AST 和 ALT≤5×ULN;血清總膽紅素(TBIL)≤1.5×ULN,存在肝轉移或患有吉爾伯特綜合征時,TBIL≤3×ULN 且直接膽紅素(DBIL)≤1.5×ULN。 骨髓功能(給藥前至少 7 天內未接受過任何血液制品、造血細胞生長因子(如:粒細胞集落刺激因子、促紅細胞生成素)及其他糾正血常規(guī)異常的藥物治療):
? 中性粒細胞絕對值(ANC)≥1.5×109/L;
? 血小板(PLT)≥75×109/L;
? 血紅蛋白(Hb)≥90g/L。
腎功能:
? 肌酐清除率≥50mL/min。
凝血功能:
? 凝血酶原時間(PT)或國際標準化比值(INR)≤1.5×ULN(除外正在接受抗凝治療的受試者)。
1) 劑量擴展階段:患者攜帶除 KRAS (G12C)突變以外的已知的主要驅動基因改變,如:EGFR、ALK、ROS1、RET、NTRK 等(如患者存在共突變,可與研究者討論是否可入組);
2) 劑量擴展階段:既往使用過選擇性的 KRAS 抑制劑;
3) 在首次給藥前 3 周內接受過化療、放療、生物治療、內分泌治療、免疫治療等抗腫瘤治療,除外以下幾項:
? 亞硝基脲或絲裂霉素 C 為首次給藥前 6 周內;
? 口服氟尿嘧啶類和小分子靶向藥物為首次給藥前 2 周或藥物的 5個半衰期內(以時間短者為準);
? 有抗腫瘤適應癥的中藥(詳見臨床試驗方案 15.6 部分)為首次給藥前 2 周內。
4) 在首次給藥前 4 周內接受過其他未上市的臨床試驗藥物或治療;
5) 在首次給藥前 4 周內接受過主要臟器外科手術(不包括穿刺活檢)或出現(xiàn)過顯著外傷;
6) 既往抗腫瘤治療的不良反應尚未恢復到美國國家癌癥研究所不良事件常用術語評定標準(NCI-CTCAE)v5.0 定義的≤1 級(研究者判斷無安全風險的毒性除外,如脫發(fā)、2 級外周神經(jīng)毒性等);
7) 存在脊髓壓迫、腦膜轉移、有臨床癥狀的腦轉移或需要增加類固醇劑量來控制中樞神經(jīng)系統(tǒng)(CNS)疾?。蝗粲邪Y狀的 CNS 轉移已經(jīng)得到控制的患者可以參加本次試驗(患者的神經(jīng)功能必須處于穩(wěn)定狀態(tài),在臨床檢查中沒有發(fā)現(xiàn)新的神經(jīng)功能缺損,而且在首次給藥前至少 4 周內未見影像學檢查確定的進展證據(jù)。如果患者需要使用類固醇來治療 CNS轉移,那么至少在進入研究前的 2 周,他們的類固醇治療劑量已經(jīng)達到穩(wěn)定);
8) 首次研究藥物給藥前 2 周內存在需要進行系統(tǒng)抗感染治療的活動性感染;
9) 活動性肝炎(乙肝:乙肝病毒表面抗原[HBsAg]陽性,且 HBV-DNA≥2000 IU/mL;丙肝:HCV 抗體陽性且 HCV-RNA ≥1000 IU/mL)、HIV抗體陽性、活動性梅毒(梅毒非特異性抗體和梅毒特異性抗體雙陽性),且經(jīng)積極治療后仍然不能控制,經(jīng)研究者判斷不適合入組;
10) 存在其他需要系統(tǒng)治療或嚴重的肺部疾病,如活動性肺結核、間質性肺病等,根據(jù)研究者的判斷可能影響研究結果的解讀,或使患者處于高風險的情況;
11) 有嚴重的心腦血管疾病史/異常,包括但不限于:
? 有嚴重的心臟節(jié)律或傳導異常,如需要臨床干預的室性心律失常、Ⅱ-Ⅲ度房室傳導阻滯等;
? 靜息狀態(tài)下,使用 Fridericia 公式校正的 QT 間期(QTcF)> 470 msec(女性)或> 450 msec(男性);(如疑似藥物引起的 QTcF 延長,經(jīng)研究者評估安全可控,可使用藥物糾正后入組);
? 首次給藥前 6 個月內發(fā)生急性冠脈綜合征、充血性心力衰竭、主動脈夾層、腦卒中或其他 3 級及以上心腦血管事件;
? 美國紐約心臟病協(xié)會(NYHA)≥II 級心衰或左室射血分數(shù)(LVEF)<50%;
? 經(jīng)積極的降壓治療后高血壓仍未得到控制。未得到控制的高血壓是指間隔至少 10 分鐘、重復 3 次測得的平均收縮壓>185mmHg 和/或舒張壓>110mmHg;
12) 首次研究藥物給藥前 1 周或 5 個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使用或研究期間預期需要使用 CYP3A 強抑制劑或強誘導劑、P-糖蛋白誘導劑或抑制劑(詳見臨床試驗方案 15.6 部分);
13) 患有本研究所治療腫瘤以外的其他惡性腫瘤疾病(除外:治愈且在研究入選前 2 年內沒有復發(fā)的惡性腫瘤;完全切除的基底細胞和鱗狀細胞皮膚癌;完全切除的任何類型的原位癌);
14) 經(jīng)研究者評估具有臨床意義的嚴重胃腸道疾病,包括活動性潰瘍性結腸炎、克羅恩病、消化道潰瘍,或既往進行過可能嚴重影響藥物吸收的外科手術等;
15) 對研究藥物組分或輔料有過敏史;
16) 經(jīng)干預(如引流)后仍控制不佳(控制不佳指積液抽取后 2 周內增長明顯且有明顯癥狀,需要再穿刺或其他干預)的胸腔積液、腹腔積液或心包積液;
17) 控制不佳的糖尿病[空腹血糖≥10 mmol/L 和/或糖化血紅蛋白(HbA1c)≥8%],或無法控制的癥狀性甲狀腺機能亢進癥或甲狀腺功能減退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