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理解并自愿簽署書面知情同意書,并同意遵守方案中規(guī)定的要求。
2. 年齡:≥18 周歲,≤75 周歲。
3. 預期壽命:>3 個月。
4.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的不可手術、不適合放療的復發(fā)轉移性鼻咽癌。
5. A 部分:有記錄既往接受至少一線含鉑方案和 PD-1/PD-L1 抑制劑期間進展或治療后復發(fā)或不耐受。
6. B 部分:有記錄既往至少二線系統(tǒng)化療和 PD-1/PD-L1 抑制劑治療失敗的鼻咽癌患者,既往化療方案至少需包括含鉑方案、吉西他濱、紫杉類藥物/卡培他濱。
? 注:A 部分受試者必須接受至少一次一線化療,允許一線化療期間停用或減少一種藥物的劑量或更換使用的鉑類或氟尿嘧啶類藥物,允許因不能耐受的毒性而中止一線治療的患者入組。含鉑方案包括順鉑、卡鉑、奈達鉑等;紫杉類藥物包括紫杉醇、多西他賽、白蛋白紫杉醇和紫杉醇脂質體。如果在新輔助、輔助治療或同步放療期間或治療中止后 6 個月內發(fā)生疾病進展,那么新輔助、輔助或同步放療期間的藥物(包括含鉑方案、PD-1/PD-L1、吉西他濱、紫杉類藥物/卡培他濱等)治療應視為一線治療。
7. 依據(jù) RECIST v1.1,至少有一個可測量病灶,既往經局部治療的病灶不能作為靶病灶,除非該病灶在接受末次治療三個月后出現(xiàn)明確進展。
8. 美國東部腫瘤協(xié)作組(ECOG)體能狀態(tài)評分為 0 或 1,在入組研究治療前 2 周內無惡化。
9. 骨髓功能良好,定義為符合以下所有標準,并在給藥前 3 周(21 天)內不需要支持性輸血或給藥前 2 周(14 天)內不需要生長因子(CSF、EPO 等)治療:
? 血紅蛋白 (Hb) ≥9.0 g/dL(90 g/L)
? 中性粒細胞絕對值 (ANC) ≥1,500/mcL(1.5×109/L)
? 血小板總數(shù) (PLT) ≥100,000/mcL(100×109/L)
10. 肝功能良好,定義為以下所有情況:
? 總膽紅素 (TBIL) ≤1.5×ULN;對于因基礎 Gilbert 綜合征或家族性良性非結合性高膽紅素血癥或存在有記錄的肝轉移而導致血清膽紅素升高的受試者 TBIL≤2.5×ULN
? 天冬氨酸轉氨酶 (AST)(血清谷草轉氨酶,SGOT) 和丙氨酸轉氨酶 (ALT)(血清谷丙轉氨酶,SGPT) ≤ 2.5×ULN;如有肝轉移,ALT 或 AST ≤ 3.0×ULN
11. 凝血功能:國際標準化比值(INR)或凝血酶原時間(PT)、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APTT)≤1.5×ULN(正在接受抗凝治療的受試者除外,其抗凝水平應在治療范圍內)。如果受試者正在接受抗凝治療,研究者應對這些實驗室指標進行密切監(jiān)MRG003 II期臨床研究:復發(fā)轉移性鼻咽癌。
12. 腎功能良好,定義為肌酐≤1.5×ULN 或 血清肌酐清除率(Ccr) ≥ 50 mL/min(肌酐清除率應采用校正 Cockcroft - Gault 公式計算。如果沒有當?shù)刂改峡捎?,肌酐清除率可計算:Ccr =[(140-年齡)×體重(kg)×(僅女性 0.85)]/(72×血清肌酐))(未有不易糾正的顯著電解質失衡)。
13. 通過多門控采集(MUGA)或超聲心動圖(ECHO)測量的基線左心室射血分數(shù)(LVEF)≥ 50%。
14. 接受研究治療首次給藥前 72 小時內的血清或尿妊娠試驗結果為陰性(育齡期女性)。如果尿液妊娠試驗結果為陽性或無法確認為陰性,則需要進行血清妊娠試驗確認。
15.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和男性受試者必須同意在研究藥物治療期間和末次治療后 180 天內采取充分的避孕措施。
?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未接受手術絕育或絕經 < 1 年的女性)愿意在研究期間直至研究藥物末次給藥后 180 天內采取充分可靠的避孕措施,如避免異性性行為、絕育手術、口服避孕藥、注射避孕藥、宮內節(jié)育器、避孕套等。
? 男性受試者必須愿意在研究藥物治療期間和末次治療后 180 天內,即使已成功接受輸精管切除術,在與有生育能力的女性發(fā)生任何性接觸期間使用乳膠避孕套。建議有生育能力的男性考慮首次用藥前獲得精液標本并儲存用于未來可能的受孕。
如果符合以下任何排除標準,受試者不得入組研究:
1. ≥2 級的周圍神經病(依據(jù) CTCAE 5.0)。
2. 預期在研究試驗期間需要手術或任何其他形式的系統(tǒng)或局部抗腫瘤治療,包括 NPC的維持治療或放療(包括姑息治療,對非靶病灶的姑息治療除外)。
3. 研究藥物首次給藥前 3 周內接受過系統(tǒng)性化療、靶向治療、抗腫瘤生物治療或免疫治療,或大手術(除外:2 周內進行的小手術且完全恢復);研究藥物首次給藥前6 個月內接受過 > 30 Gy 的胸部放射治療;研究藥物首次給藥前 14 天內接受過既往放療(中樞神經系統(tǒng)[CNS]放療除外,其需要≥28 天的洗脫期);研究藥物首次給藥前 2 周內接受過有抗腫瘤適應癥的中藥。
4. 已知有活動性 CNS 轉移和/或腦膜轉移。經治療的腦轉移受試者可參加研究,前提是病情穩(wěn)定,無以下情況:
? 進行性或新發(fā)神經功能缺損、癲癇發(fā)作、顱內壓升高證據(jù)、嘔吐或頭痛;
? 試驗治療首次給藥前至少 4 周 MRI 顯示復發(fā)/進展證據(jù),且任何神經系統(tǒng)癥狀未恢復至基線水平;
? 有新發(fā)腦轉移瘤或腦轉移瘤增大的證據(jù),且在研究藥物給藥前至少 3 天內需要使用皮質類固醇。
用于確定 CNS 疾病穩(wěn)定的兩份腦部 MRI 必須提交給申辦方審核,最好在受試者接受篩選時。
5. 既往抗腫瘤治療(包括生物制劑、靶向治療、免疫治療、化療或放療)導致的遺留毒性反應(脫發(fā)、疲乏和 2 級甲減除外)或有臨床意義的實驗室檢測異常值高于 1級(CTCAE v5.0)。
6. 入組前 6 個月內存在重度心功能不全、卒中或短暫性腦缺血發(fā)作(TIA)病史。心室性心動過速或尖端扭轉性心律失常病史。靜息 ECG 的節(jié)律、傳導或形態(tài)的任何臨床重要異常,例如男性 QTcF > 450 ms,女性 QTcF > 470 ms,存在完全性左束支傳導阻滯或三度房室傳導阻滯?;加芯哂信R床意義的心臟疾病,包括首次研究治療前 6 個月內發(fā)生的急性心肌梗死、III 級或 IV 級充血性心力衰竭(紐約心臟病協(xié)會分級)、不穩(wěn)定型心絞痛或需要治療的心律失常。注:若心律失常受試者正在接受抗心律失常藥物治療且篩選心電圖(ECG)顯示心率受控節(jié)律,則可入組。
7. 研究藥物首次給藥前 3 個月內發(fā)生肺栓塞或深靜脈血栓形成。
8. 已知有惡性腫瘤既往史(成功接受過根治性治療的皮膚基底細胞癌、淺表性膀胱癌、皮膚鱗狀細胞癌、原位癌或甲狀腺乳頭狀癌患者除外),除非受試者已接受潛在治愈性治療,且自開始治療后 5 年內無疾病復發(fā)。
注:5 年無復發(fā)的時間要求不適用于本試驗入組受試者的 NPC 腫瘤。
9. 未控制或控制不佳的高血壓(如收縮壓>160 mmHg 或舒張壓>100 mmHg)或高血糖(空腹血糖>8.9mmol/L,或 1 型 DM 受試者的糖化血紅蛋白(HbA1c)>8%)。(https://annals.org/aim/fullarticle/2653838/treatment-type-1-diabetes-synopsis-2017- american-diabetes-association-standards)
10. 活動性出血、凝血障礙病史或接受香豆素抗凝治療的受試者。
11. 有≥3 級免疫相關 AE(irAE)病史的受試者,包括皮膚毒性,腹瀉,腸炎,疲乏、免疫相關性腎炎、免疫相關性肝炎、輸液反應。
12. 已知對 MRG003 的任何成分或輔料(一水合檸檬酸、二水合檸檬酸鈉、二水合海藻糖、氯化鈉和聚山梨酯 80)或卡培他濱/多西他賽(B 部分)有過敏反應,或已知對其他既往抗 EGFR 藥物(包括試驗用研究藥物)或對其他單克隆抗體有≥3 級的過敏反應。
13. 已知活動性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顒有砸倚透窝锥x為已知 HBsAg 陽性且 HBVDNA≥500 IU/mL?;顒有员透窝锥x為已知丙型肝炎抗體陽性和已知定量丙型肝炎病毒 HCV RNA 結果大于檢測下限。存在其他嚴重的肝病,包括慢性自身免疫性肝病、原發(fā)性膽汁性肝硬化或硬化性膽管炎、酒精性肝病或非酒精性脂肪性肝炎(NASH)。
14. 并發(fā)嚴重、未控制的感染或已知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HIV 抗體陽性)感染,或診斷為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征(AIDS);或未控制的自身免疫性疾病;或既往接受過同種異體組織/器官移植、干細胞或骨髓移植,或既往接受過實體器官移植。
15. 需接受系統(tǒng)性抗感染治療的活動性細菌、病毒、真菌、立克次體或寄生蟲感染(除非在研究藥物給藥前獲得治療并消退)。
16. 在研究藥物首次給藥前 30 天內接種過活病毒疫苗。允許使用滅活病毒的季節(jié)性流感疫苗或獲批的 COVID-19 疫苗。
17. 有晚期癌癥或其并發(fā)癥導致的靜息時中度至重度呼吸困難或重度原發(fā)性肺?。ó斍靶枰掷m(xù)氧療且非吸氧狀態(tài)下氧飽和度<93%),或患有任何間質性肺病?。↖LD)史(包括需要口服或靜脈注射糖皮質激素的 ILD)或非感染性肺炎病史。
18. 因任何原因接受基于免疫學的治療,包括在研究藥物首次給藥前 7 天內或參加研究期間的任何時間長期使用相當于>10 mg/天潑尼松的全身性類固醇。注:允許使用吸入性或局部類固醇或相當于≤10 mg/天潑尼松當量的全身性皮質類固醇,也允許短期使用相當于>10 mg/天潑尼松的皮質類固醇(例如,造影劑給藥前的前驅用藥)。
19. 在過去 2 年內需要全身性治療或正在接受全身性治療的慢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或炎癥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炎性腸病、重癥肌無力、肌炎、自身免疫性肝炎、系統(tǒng)性紅斑狼瘡、類風濕性關節(jié)炎、韋格納肉芽腫病、干燥綜合征、格林-巴利綜合征、多發(fā)性硬化、血管炎或腎小球腎炎(例外情況:白癜風、接受穩(wěn)定激素替代治療的甲狀腺功能減退癥、已控制的哮喘、I 型糖尿病、Graves 病、橋本氏病患者,或獲得醫(yī)學監(jiān)查員批準)。
20. 未控制的胸腔積液、心包積液或復發(fā)性腹水,每月需要 ≥1 次引流。
21. 正在使用且不能停用強效 CYP3A4 抑制劑或誘導劑。
22. 妊娠檢測陽性或正在哺乳的受試者。預期在治療期間和末次治療給藥后 180 天內未計劃采取充分避孕措施的女性和男性受試者。
23. 研究者認為可能損害受試者安全性、研究完整性、影響受試者參與研究或干擾研究目的及結果分析的任何其他疾病或具有臨床顯著意義的實驗室參數(shù)異常,嚴重醫(yī)學或精神疾病/狀況,以及包括酗酒在內的藥物濫用情況。